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1]5号
颁布日期:20110329 实施日期:20110329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地震监测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地震监测系统;地震预测预报能力不断提高,对防震减灾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明显增强,新建和在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农村抗震民居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明显提升,依托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地震科技创新和支撑能力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防震避险技能,应对地震的能力不断增强。地震工作机构更加健全,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到2020年,初步建成地震烈度速报台网,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震情灾情信息获取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长株潭和常德地区的防震减灾能力争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建成较为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保障体系。
二、加强地震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一)强化震情跟踪监视工作。扎实推进全省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地震监测台网加密建设工程以及水库(电站)、核电等重大建设工程专用地震台网的建设,积极推进烈度速报台网建设,实现对全省2.5级及以上、长株潭及洞庭湖周边地区2.0级及以上地震的有效监测,省内发生3.5级以上地震后10分钟内完成参数速报。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保障体系,确保台网稳定运行。地震、公安、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有效减少城乡各类工程建设对地震观测造成的影响。 (二)加强地震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扩大前兆台网覆盖面,增加前兆观测手段,密切关注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值得注意地区的震情动态,提高对各类地震异常信息的捕捉能力。积极推进预测预报新理论、新方法的应用。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的水平。
(三)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群测群防工作,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保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和群测群防工作队伍的稳定。要制订“三网一员”建设方案,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全省各乡镇都要配备防震减灾兼职助理员和地震灾情速报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渠道。
三、加强地震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一)积极推进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开展长沙、常德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工作。开展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为各地的其他相关经济建设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必须依据前述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合理避让。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可能诱发地震地质灾害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相应防治工程。
(二)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根据新一代全国地震区划图调整确定各地抗震设防要求,认真执行新的抗震设计规范和分类设防标准。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地震、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有效提高重点基础设施抗震能力。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新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人口稠密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提高设防标准。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抗震设防标准。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重点污染治理设施等管理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抗震工作,提高防震和震后恢复能力。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要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鼓励和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继续实施农村防震保安示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抗震防灾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编制实施村镇抗震防灾专业规划,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新建农居抗震设防质量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继续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进一步扩大示范覆盖面。到2015年全省新建农村民居基本达到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建立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移民建镇、灾后重建、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政府补助、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民群众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五)大力推进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要加强对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县市区地震台站的支持,加大对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力度。按《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防震减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帮助县市区地震部门做好“三网一员”建设,夯实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基础。
四、加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做好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将地震应急预案建设落实到学校、医院、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要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健全预案的备案、督查、评估和演练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在重点完善省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市级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015年前,各市州都要建成具备应急基础数据库、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应急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指挥管理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并接入省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市应急指挥部音视频互通,有效提高地震应急指挥能力。加强灾情速报网络建设,提高地震灾情的获取效率。完善军地、部门、区域之间的地震应急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细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方案,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地震应急演练。各级发展改革、民政、地震等部门要认真配合落实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因地震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要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中坚、行业救援队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地震紧急救援队伍体系,明确定位和职责,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充实医疗、工程技术人员和救援设备,提升远程机动能力和独立单元救援作业能力。要加强各市、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地震灾害救援专业培训和专用装备配置,提高其地震灾害专业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三)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救助保障能力。各市、县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避险通道,配置紧急救生避险设备。加强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通信、广电、电力、供水供气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和电力、自来水和燃气供应。各市、县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综合性应急救援等救灾部门要配备能够应对公共通信、电力供应中断的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切实加强伤员救治、灾民安置、救助救济的准备工作,力争震后24小时内使灾民得到基本救助安置,3日内地震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
五、加强防震减灾支撑体系建设
(一)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一步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完善配套地方政府规章,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检查长效机制。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防震减灾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制定绩效考评办法,推动防震减灾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相互协调支持、部门密切配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防震减灾联席会议,专门研究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防震减灾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规范、健全本级地震工作机构,特别要充实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力量,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选拔适用人才充实防震减灾工作队伍,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四)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要认真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省市县三级防震减灾规划的衔接,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五)增加防震减灾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防震减灾事业的经费需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社会投入机制。
(六)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密切跟踪地震科技前沿和重点领域,加快地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加强对省内地震活动构造的科学探测与研究,为地震预测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充分发挥中、长期地震预测研究成果的指导作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地震科技对防震减灾的贡献率。
六、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
(一)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时机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活动,大力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2015年前建成一批国家和省级地震安全社区、学区和基地。中小学校要编制地震应急疏散预案,每学年至少开展两次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对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普及率达到100%。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
(二)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规范震情灾情及相关信息管理,完善地震突发新闻快速反应机制、舆论收集和分析机制,畅通信息报送及发布渠道。建立地震谣言应对机制,及时处置地震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及时澄清不实传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